农村取水点200米内禁设养殖场 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09-6-26 8: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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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本报讯 记者张小磊、通讯员穗环宣报道:农村取水点200米内禁设养殖场、市民举报水污染奖励300元。记者昨天从广州环保局获悉,《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条例首次明确提出将建立水源地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
治视频监控系统,农村集中式取水点200米内禁设畜禽养殖场等。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在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市民举报水污染,经核查属实的,环保部门给予举报人每宗300元的奖励。《条例》还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视频监控系统,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实时可视化监控。禁止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反法规者,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600人以上的农村应建设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取水点周围半径200米区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设置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否则,将对公民予以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